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医疗保障局关于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的公告
发文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8-12-28
实施时间: 2019-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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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社会保险费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河北省范围内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范围
  自2019年1月1日起,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征收。其中,基本养老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含原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跨年度缴纳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自2019年4月1日起交由税务部门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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