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防止尼帕病毒病疫情传入我国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4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8-6-8
实施时间: 2018-6-8
失效时间: 2018-9-7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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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通报,2018年5月以来印度暴发尼帕病毒病疫情,截至6月4日共报告病例34例,死亡17例。为防止尼帕病毒病传入我国,保护我国公民的健康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一、来自印度的人员,如有发热、头痛、头晕、嗜睡、呕吐和肌肉酸痛等症状,入境时应当进行卫生检疫申报,配合做好体温监测、医学巡查、医学排查等卫生检疫工作。海关对发现有上述症状的入境人员将按照规定程序采取医学措施;对可疑病人的分泌物或排泄物,采取严格的消毒措施。入境后45天内出现上述症状的人员,应当立即就医,并向医生说明近期的旅行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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