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复议条件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7]125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7-8-4
实施时间: 1997-8-4
失效时间: 2016-5-29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2912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管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有关复议条件的请示》(深地税发[1997]368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当事人对纳税争议的复议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先行依法全面履行纳税义务(包括程序性和实体性的义务)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提出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2016-5-29
实施时间:2016-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