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海关关于明确出口“提前申报、运抵验放”通关作业模式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文号: 上海海关公告2017年第1号
发文部门: 上海海关
发文时间: 2017-1-23
实施时间: 2017-2-2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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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及海关相关管理规定,出口货物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以下统称“申报人”)向上海海关提前申报的,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申报人应当在集装箱货物装箱完毕、非集装箱货物备齐后,再向海关申报,并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海关接受申报后,货物即为海关监管货物,申报人应当在海关接受申报之日起3日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区域(场所),接受海关监管。
  三、海关通知申报人签收查验通知单的,申报人应及时至海关签收,并应当在签收后3日内办理查验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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