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外经贸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署监[1995]908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中国银行
发文时间: 1995-11-16
实施时间: 1995-11-27
失效时间: 2010-12-30
法规类型: 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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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江苏、广东、浙江省人民政府、国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分行、外经贸委(厅、局),南京、黄埔、宁波海关:
  《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见附件一)批复了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海关总署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请示,并决定从1995年11月起在江苏省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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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10年第94号规定,本文件自2010年12月30日起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