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境外非政府组织代表机构税务登记办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税总函[2017]34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7-1-19
实施时间: 2017-1-19
法规类型: 税务登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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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关于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凭登记证书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要求,现就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2017年1月1日以后在公安部门登记设立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以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按照现行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对已在民政等部门登记设立并已办理税务登记,但未取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境外非政府组织机构,税务部门应积极配合公安、民政等部门逐步完成存量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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