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物价局青岛市财政局青岛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确定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价费[2016]27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2016-7-5
失效时间: 2018-7-4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379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青岛市排污权储备和交易服务中心、各有关排污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8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字[2016]23号)等有关规定,综合考虑污染物治理成本、环境质量状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现就我市排污权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制度。我市确定的试点范围内的新(改、扩)建项目,须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排污种类、数量与期限以及相应的征收标准,在向政府缴纳使用费后取得排污......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