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工业企业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政办发明电[2016]17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6-10-31
实施时间: 2016-11-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490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我市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力度,保障京津冀地区及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京津冀大气污染防治强化措施(2016-2017年)》(环大气〔2016〕80号)以及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确定对我市部分行业工业企业实施季节性生产调控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对象
  全市火电、钢铁、水泥、铸造、砖瓦窑和玻璃行业。
  二、实施时间
  自2016年11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
  三、具体措施
  (一)......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