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
发文文号: 民发[2016]189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
发文时间: 2016-10-11
实施时间: 2016-10-11
失效时间: 2026-3-22
法规类型: 其他核算规定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632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六十条关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的要求,我们制定了《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管理费用和募捐成本的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民发[2026]12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
发文时间:2026-4-27
实施时间:2026-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