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市辖区人民政府定价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综发[2016]1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3-15
实施时间: 2016-4-1
失效时间: 2021-3-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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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市物价局,各县(市、区)物价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山东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对我省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明确如下:
  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定价权限参照《山东省定价目录》对县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但适合在设区市城建区范围内统一执行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制定。
  本通知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3月31日。
  山东省物价局
  2016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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