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若干具体规定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国债字[1994]2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1994-5-20
实施时间: 1994-5-20
失效时间: 2003-1-30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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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 (含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武汉、广州、成都、西安市)财政厅(局):
  1994年到期国债的兑付工作即将开始,为便于各地部署工作,现将财政部门办理到期国债兑付的若干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今年到期的国债有:1991年发行的3年期国库券、1989年发行的5年期特种国债。
  另外,1993年发行的5年期非实物国库券(附息国债),今年7月1日开始偿付第1年利息。
  二、 1991年国库券年利率10%,计息期3年;1989年特种国债年利率15%,从购买之月开始计息,满5年兑付,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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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八批]的决定
发文文号:财政部令第16号
发文部门:财政部
发文时间:2003-1-30
实施时间:2003-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