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政办发[2014]15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4-8-26
实施时间: 2014-8-26
失效时间: 2016-8-26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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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要求,经市政府同意,自2014年起我市将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原廉租住房租金补贴改称为租赁住房补贴。现结合我市实际,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一)申请范围。具有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以下简称市内六区)常住居民户籍(仍保留承包地、宅基地的除外)且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0平方米(含)以下的家庭和年满25周岁、具有完全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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