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进口原产于南苏丹货物税率适用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6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5-6-3
实施时间: 2011-11-22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15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根据2015年3月24日我国与南苏丹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南苏丹共和国政府关于相互给予最惠国待遇的谅解备忘录》规定,自2011年11月22日起,相互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据此,自2011年11月22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南苏丹的货物,适用关税最惠国税率。对于提供税收担保进口的货物,请海关及时通知企业按照关税最惠国税率办结相关手续。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5年6月3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