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在我省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人社发[2014]13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4-12-30
实施时间: 2014-12-30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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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有序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八条措施>的通知》(闽委办发〔2013〕13号),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城镇化建设,完善养老保险衔接政策,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在我省城镇就业的农村户籍居民参加或接续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纳入参保接续人员范围
  (一)持有《居住证》的我省农村户籍人员,在城镇居住地从事个体经营(无雇工)以及灵活就业的,本人自愿,可以城镇个体经营者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在城镇居住地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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