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上证法字[2008]4号
发文部门: 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08-4-23
实施时间: 2008-4-23
失效时间: 2014-4-15
法规类型: 上市公司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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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上海证券交易所大宗交易系统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业务操作指引
  第一条  为服务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规范和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大宗交易系统业务,根据有关证券法律、法规、规章、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本所《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指导意见>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通知》")以及交易规则等规定,制定本业务操作指引。
  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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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取消解除限售存量股份转让等业务限制相关事宜的通知
发文文号:上证发[2014]23号
发文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2014-4-15
实施时间:2014-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