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二手车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内国税函[2014]189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4-7-9
实施时间: 2014-7-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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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解决新、旧《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在衔接过程中出现的税收征管问题,经区局与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商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等五厅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商建字〔2013〕490号)下发前,各地依法设立的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凡未经自治区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的,其增值税征收方式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纳税人按照《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收购二手车时将其办理过户登记到自己名下,销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登记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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