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大连市司法局转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发改收费字[2007]490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9-19
实施时间: 2007-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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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司法局:
  现将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价发[2007]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涉及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计件收费可以在《辽宁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试行)》规定标准的基础上上浮最高不超过一倍。
  二、涉及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计时收费标准,可根据法律服务的难易程度、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律师从业时间的长短、律师的专业化程度、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因素,由律师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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