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修订《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中国结算发字[2014]61号
发文部门: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发文时间: 2014-6-27
实施时间: 2014-6-27
法规类型: 证券综合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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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结算参与人:
  为加强质押式回购业务风险管理,确保证券登记结算系统的安全平稳运行,我们修订了《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见附件1,以下简称《指引》),现予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修订内容主要包括三方面:1、删除原第三条第(三)项,提供足额资产抵押担保不再作为信用债券回购资格准入标准之一;2、修改原第三条第(四)项,对于主体评级为AA的信用债券,要求其评级展望应当为正面或稳定;3、新增第四条第(一)款,国债、地方政府债(不含《2014年地方政府债券自发自还试点办法》规定的地方政府债)、政策性金融债上市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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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质押式回购资格准入标准及标准券折扣系数取值业务指引》有关事项的通知.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