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租赁企业进口飞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关税[2014]16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4-5-13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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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起,租赁企业一般贸易项下进口飞机并租给国内航空公司使用的,享受与国内航空公司进口飞机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即进口空载重量在25吨以上的飞机减按5%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自2014年1月1日以来,对已按17%税率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上述飞机,超出5%税率的已征税款,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以退还。租赁企业申请退税时,应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进口飞机所缴纳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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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附件:
租赁企业进口飞机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