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关非税收入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06-6-20
实施时间: 2006-6-20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内蒙古
阅读人次: 4917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一、各社会团体凡经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会同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权限审批的收费项目,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使用自治区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属于经营服务性的收费,如信息咨询、技术成果转让、有关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培训、开展演出活动、复印等不纳入非税收入管理范围,应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不再使用财政票据。各单位申请设立收费项目,应根据上述文件的具体要求,向自治区财政厅提出书面申请,由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改委审批。
  二、关于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根据《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规定, 国有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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