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7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15
实施时间: 2014-1-1
失效时间: 2016-12-31
法规类型: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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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黑龙江省放射性废物送贮收费标准的请示》(黑环函〔2013〕399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3〕17号)即将到期,为加强我省放射性废物的监督管理,保障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贮存和处理工作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于发布环保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2〕178号)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我省城市放射性废物送贮费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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