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发票衔接工作提示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州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8-1
实施时间: 2013-8-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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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2013年8月1日(含)起,广播影视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并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除原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期限截止至7月31日,自8月1日(含)起开始使用国税机关监制的相关发票,纳税人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发票,应于8月31日前到原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缴销手续并注销用票资格。
  对试点纳税人使用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实行过渡期管理(从2013年8月1日起至2014年2月28日止)。过渡期内,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机关监制的冠名发票,但应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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