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费[2013]7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2
实施时间: 2013-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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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
  鉴于《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执行后,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要求发生变化,为进一步加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重新明确如下:
  一、各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照重新明确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详见附件)执行,严禁擅自立项、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二、收费单位应及时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严格按照公布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实施收费,并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等方式公布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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