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201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人社[2012]229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2-7-12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工伤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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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省政府第29号令)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2012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通知如下:
  一、调整对象
  本次待遇调整对象为:(1)2012年6月30日(含30日,下同)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人员;(2)2012年6月30日前,因工致残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级至六级,企业难以安排工作,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伤残职工;(3)2012年6月30日前,因工死亡职工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亲属。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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