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泰山索道票价的批复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2]122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1-21
实施时间: 2012-12-1
失效时间: 2015-11-3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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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泰安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调整泰山索道票价的请示》(泰价费发〔2012〕3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泰山中天门和桃花源索道票价调整为单程每人次100 元。后石坞索道票价仍按单程每人次20元执行。上述票价为最高票价,票价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二、价格调节基金征收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本批复自2012年1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30日。期满后另行公布。省物价局鲁价费发[2010]256号同时废止。
  山东省物价局
  2012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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