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省农垦总局建三江、宝泉岭、红兴隆、牡丹江、九三分局收取集中供热工程费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经[2012]68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3-22
实施时间: 2012-5-20
失效时间: 2014-5-1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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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垦区物价局:
  《黑龙江省垦区物价局关于垦区部分分局继续征收集中供热工程费的请示》(黑垦价呈[2011]1号)收悉。为加快热网改造和建设步伐,改善供热状况,提高供热质量,促进节能环保,经研究,同意你局建三江、红兴隆、宝泉岭、牡丹江、九三分局继续收取集中供热工程建设费。现就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范围。凡各分局局直所属需集中供热的新建房屋用热户,扩建、改建新增面积部分的房屋用热户,旧有房屋改造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用热户。
  二、收费标准。建三江、红兴隆、宝泉岭分局供热企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收取;牡丹江、九三分局供热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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