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有关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 皖价服函[2012]11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7-11
实施时间: 2012-8-1
失效时间: 2013-7-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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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气象局:
  你局《关于申请核定重大工程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的函》(皖气函〔2012〕60号)悉。为促进气象事业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行为,经研究,现就我省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收费是指取得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资质的机构,根据《气象法》、《安徽省气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技术标准、规范开展专业技术服务收取的费用。
  二、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纳入重大工程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建设工程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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