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 劳社厅函[2003]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时间: 2003-1-17
实施时间: 2003-1-17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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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辽宁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做实后跨省转移问题的请示》(辽劳社函[2002]110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时,其个人帐户基金转移按《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暂行规定》(劳办发[1997]116号)和《关于严格执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政策的通知》(劳社厅发[1999]22号)文件执行。对于试点后在辽宁省和其他省(区、市)之间流动的参保人员个人帐户基金转移问题,暂按以下原则处理:
  一、从辽宁省转入其他省(区、市)的,2001年7月1日后按试点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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