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关于商业银行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人民币协议存款的通知
发文文号: 银发[2002]369号
发文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发文时间: 2002-12-5
实施时间: 2002-12-1
法规类型: 银行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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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现就开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商业银行法人可以对现已完成或正在进行全省(自治区、直辖市)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改革试点的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事业法人办理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业务。
  二、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协议存款最低起存年限为五年期(不含五年)以上,五年期以下(含五年)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商业银行对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存入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活期存款,自2002年12月1日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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