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若干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沪府发[2012]3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2-3-31
实施时间: 2012-4-1
法规类型: 医疗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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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提高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医疗待遇,经研究,市政府决定自2012年4月1日起,调整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现就若干事项作如下通知:
  一、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支付办法
  (一)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账户当年计入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1500元),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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