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部分条款的决定
发文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1997-12-31
实施时间: 1998-1-1
失效时间: 2007-1-1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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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依照本决定修正后,汇编重新公布。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1、删去第四十八条第二款中的“逾期仍不缴纳的,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请求,对企业处以欠缴金额1倍以下的罚款。”
  2、删去第四十九条中的“并提请社会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处以多领、冒领金额1至3倍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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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已被以下法规宣布作废
发文标题: 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  
发文文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8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06-12-14
实施时间: 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