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增值税预征清算及预征率调整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12]30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2-2-15
实施时间: 2012-2-15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特定单位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086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依据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化”)、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增值税预征清算有关文件规定,经审核两公司上报资料,2011年度增值税预征、补缴税款已清算完毕,中石化、中石油应按税款分配明细表(附后),及时申报缴纳应补缴增值税税款。各市国税局应在2月纳税申报期做好税款征缴工作。
  根据两公司申请,经测算近年增值税税负水平,结合成品油市场经营状况,省局研究决定,自2月份纳税申报期(1月税款所属期)起......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相关附件: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石油分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doc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销售分公司增值税税款分配明细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