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财政厅局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
发文文号: 辽财库[2011]913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1-21
实施时间: 2012-1-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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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各中心支行(不含大连)、营业管理部:
  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更正(调库)通知书的通知》(财库〔2011〕11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地税部门作为更正或调库业务的发起方时,《更正(调库)通知书》具体联次为:第一联为征收机关留存记账;第二、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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