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1-12-21
实施时间: 2012-2-1
法规类型: 契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6471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契税缴纳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和《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办法》有关规定,现将契税限缴期限公告如下: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向房屋、土地所在地地方税务局契税征收机构办理纳税申报,契税税款缴纳期限为办理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之前。
  本公告自2012年2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