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地税三[1998]8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8-7-6
实施时间: 1998-7-6
法规类型: 城市房地产税、房产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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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近期,各基层局在加强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覆盖式管理工作中,反映了一些问题,结合贯彻山东省省地方税务局鲁地税三字(1998)第9号文件有关规定,经请示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对纳税人将自有房地产对外出租取得的收入如何征收房产税问题。
  对纳税人将自有房地产对外出租的,应按租金收入全额计算征收房产税。
  对纳税人在出租房地产中有露天货场、仓储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核定其房屋部分租赁收入,从租计征房产税。
  对纳税人将自有房产对外出租的,不论何种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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