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零价格转让矿业权交易鉴证服务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桂价费函[2011]438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1-9-21
实施时间: 2011-9-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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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申请增加零价格转让矿业权交易鉴证服务收费标准的函》(桂国土资函]2011]1178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矿业权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协议以零价格转让矿业权的,国土交易服务机构在提供交易鉴证服务时可按每宗不超过4000元收取交易鉴证服务费,其他有关规定按自治区物价局《关于广西国土资源有形市场交易服务收费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桂价费[2009]443号)执行。
  此复。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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