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为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辽地税个[1997]241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7-9-29
实施时间: 1997-9-29
失效时间: 2011-7-5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218
评论人次: 0
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国税函[1997]45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家庭或几人合伙生产经营单位从事饲养业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在工作中一并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对饲养业征收个人所得税是一项新的工作,改革开放以来,我省农村饲养业得到较大的发展,有些饲养业户已经形成相当规模,取得了较高收入。对不属于农业税、农业特产税纳税人的饲养业经营户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可以有效地调节个人收入水平,增加财政收入,促进农村饲养业的健康发展。对饲养业经营户征税,涉及面广,政策性强......

您需要登录来阅读本条法规。目前,我们对编辑时间超过15日的法规,需登录才可阅读。如有问题,请致电:021-69768000-68189(工作时间)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发文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5
实施时间:201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