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汽车驾驶培训学校使用《服务业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征[1995]336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1995-7-11
实施时间: 1995-7-11
失效时间: 2011-9-26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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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开发区分局:
  为加强税收管理,严肃财经法纪,整顿汽车驾驶学校(以下简称驾校)行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精神,规定我市驾校统一办理税务登记,使用《服务业专用发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成人教育局或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驾校均应在批准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执其批准成立的证件,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按税法规定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凡本市驾校收取学员(或学员所属单位)培训费时,必须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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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9-26
实施时间:2011-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