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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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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发文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6-9-3
实施时间:2026-9-3
法规类型:增值税,环境保护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安徽
发文内容
  为深入开展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进一步发挥制度建设撬动作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现公告如下:
  一、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申请代开发票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三条中的“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预扣预缴或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修改为“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预扣预缴或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二、删去《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建筑施工和煤炭装卸堆存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环境保护税核定计算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22号)标题、正文第一段及第一条中的“和煤炭装卸堆存”。
  删去第二条第一款中的“煤炭装卸、堆存涉及的应税大气污染物为纳税人在装卸、堆存煤炭时排放的煤粉尘”、删去第二条第二款中的“和煤炭装卸、堆存煤粉尘”。
  删去第四条,以及对应的附件2。
  三、将《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境内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1年第1号)第一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公告》(2026年第11号)”。
  删除第四条,以及对应的附件。
  将第六条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附列资料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修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在当期《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相应行次填报适用免税政策货物销售额”。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2026年9月3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建章立制工作,是今年全省税务工作会议确定的四大牵引工作之一,也是树立和践行正确政绩观学习教育的重点任务。为此,安徽省税务局通过深入查找现行制度机制中不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规定,同时结合上级要求和工作实际,对各类制度开展全面清理和修改完善,形成了清理成果,其中包含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废止和修改。按照《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有关规定,根据清理结果,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
  二、主要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务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修改了3份税务规范性文件,主要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上位法的制定修改情况进行相应修改,确保省税务局税务规范性文件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税务总局税务规范性文件协调一致、有效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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