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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增值税类[2026年8月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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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增值税类[2026年8月热点]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6-9-4
实施时间:2026-9-4
法规类型: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湖南
发文内容

  1、增值税法规定的免税门票收入是指什么?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一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所称门票收入,是指第一道门票收入。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五、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第一道门票收入,是指观众进入首道大门收取的门票收入,不包括在场馆内部特定区域举办特别展览、专场演出、临时活动等收取的门票收入。
  ......
  十一、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2、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四条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三十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学校,是指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提供学历教育的机构,以及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文件规定,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7.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
  (1)增值税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所称的学历教育,具体包括:
  初等教育: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初级中等教育:普通初中、职业初中、成人初中。
  高级中等教育:普通高中、成人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高等教育:普通本专科、成人本专科、网络本专科、研究生(博士、硕士)、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
  (2)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所称学校,具体包括:
  普通学校;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上述学校均包括符合规定的从事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但不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等国家不承认学历的教育机构。
  (3)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免征增值税的收入,是指学校为列入规定招生计划的在籍学生提供学历教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具体包括: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按规定标准收取的学费、住宿费、课本费、作业本费、考试报名费收入,以及学校食堂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伙食费收入。除此之外的收入,包括学校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赞助费、择校费等,不属于免征增值税的范围。
  ......
  本公告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四、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四、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包括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以及其他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
  十一、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3、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包括哪些情形?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 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
  十一、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4、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指的是什么?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三、增值税扣税凭证中的农产品销售发票,是指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而开具的普通发票。
  ......
  十一、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5、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九、纳税人销售电信服务时,附带赠送用户识别卡、电信终端等货物,应将其取得的全部价款进行分别核算,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
  十二、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6、哪些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规定:“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其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826号)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等情形。
  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第三项所称非正常损失项目,包括:
  (一)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与之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服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和建筑服务。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本条第二款第三项、第四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本条例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的利息支出,及其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贷款服务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暂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应当适时研究和评估购进贷款服务利息及相关费用支出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政策执行效果。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三、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二、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四条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所列情形的;
  (二)有偿转让股权(不含有价证券);
  (三)持有股权(不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和持有股份公司普通股(含有价证券)取得的股息红利;
  (四)货物期货交易(不含实物交割环节)。
  ......
  十一、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7、哪些情形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将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有下列情形的,不属于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所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作为被保险人获得保险赔付;
  (二)接受货币性资产或者非货币性资产捐赠;
  (三)因合同未履行且未发生应税交易而取得违约金等收入;
  (四)无偿提供服务(不含无偿转让金融商品);
  (五)转让因自身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应收账款等债权(不含有价证券);
  (六)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取得,且与其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不直接挂钩的财政补贴。
  ......
  十一、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8、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包括哪些?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四、免征增值税政策中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包括经省级及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技师学院,以及其他依据有关规定设立的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
  ......
  十一、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9、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采用折扣销售的,销售额如何确定?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非应税交易等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5号)规定:“ 十、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的“金额”栏上分别注明的,以不含税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
  十三、本公告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8月31日期间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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