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536号《关于车船税收入归集分配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您提到的优化车船税收入归集分配机制建议,从体制层面来看,涉及改变现行财政收入分配体制。从实施层面来看,涉及多部门间信息交互和工作协同,需要根据总体财政管理体制改革进行顶层设计和具体实施。车船税属于地方税种,是我省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来源之一。根据《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和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鄂政发〔2010〕64号)规定,从2011年起,我省按照“收入下划、核定基数、同增同减、共同发展”的原则,调整和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并执行至今。其中,车船税作为市县固定收入,实行属地征管、属地入库的管理模式,该体制有效调动了各地组织收入、规范征管的积极性,也是市县统筹财力、保障民生运转的重要支撑;相关收入纳入市县税收增幅同增同减,通过年终结算上解省级财政,体制运行总体平稳有序。
下一步,我局将会同财政厅加强对车船税收入归集分配的专题研究,全面梳理当前车船税征管分配环节存在的问题,深入调研论证优化方案,适时完善车船税收入分配机制,稳步规范税源管理秩序,推动保险行业在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中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