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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辽宁省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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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辽宁省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发文时间:2026-6-23
实施时间:2026-6-23
法规类型: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辽宁
发文内容

各市工信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及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各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为确保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顺利开展,特制定《辽宁省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辽宁省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
  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辽宁省科学技术厅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6年6月23日

  辽宁省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

  按照高新技术企业高质量发展,严把质量关的工作思路,推动相关部门共同做好优化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根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称《工作指引》)的规定,制定《辽宁省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
  一、组织与实施
  由辽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共同组成辽宁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机构(以下称“省认定机构”)。省认定机构办公室设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及各市相应部门应协同配合、明确分工,认真负责地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在申请认定阶段,省认定机构组成部门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认定审核相关工作;在综合审查阶段,对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开展风险评估,形成意见并报省认定机构办公室;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认定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由各市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将审核结果发送至省认定机构。
  二、申报范围
  (一)在辽宁省行政区域内(不含大连)注册成立一年(365个日历天数)以上,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条件的居民企业。
  (二)2023年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根据《认定办法》的规定,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至2026年有效期满,企业如需再次提出认定申请,按本指南规定办理。
  三、申报时间
  省认定机构采取分段受理、定期评审的方式,分时段受理各市科技局及沈抚示范区产业创新局和省级以上高新区管委会等推荐单位(以下简称“推荐单位”)报送的企业申报材料。按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相关规定,2026年度省认定机构分三个批次受理申报材料,第一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7月30日,第二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9月15日,第三批受理截止时间为2026年10月30日。各推荐单位须根据上述时间段提早组织部署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相关工作。
  同时建议申报企业选择尽早批次申报,一是为了避免年度申报后期阶段的网络集中拥堵,二是选择最后批次申报的企业如资格审查不合格或专家评审不通过,将再无年度内修改完善的机会,对此所造成的后果,须由企业自身承担。
  各推荐单位对企业材料进行再次审核,着重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与合规性进行复审,特别是针对前期审核中易出现问题的关键环节进行重点核查。
  四、认定程序
  (一)自我评价
  企业对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按照本通知要求准备企业申请认定材料。
  (二)网上申报
  1.企业可分两种方式进行申报,一是企业打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www.innocom.gov.cn)“企业申报”栏目或“火炬中心官网”(www.chinatorch.gov.cn)“在线服务”栏目;二是企业可以登录“辽宁政务服务网”(www.lnzwfw.gov.cn)“高效办成一件事”专区(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以高新技术企业为例)“一件事”),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按步骤进行申报提交材料。未注册企业需先“注册”,待信息审核通过后登录;已注册用户直接使用原账号登录。
  2.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时,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可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该制度,若选择适用,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后,无需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若不选择适用,申请企业需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详见附件1)。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确认已知晓省认定机构告知全部内容后,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告知承诺制,勾选“已阅读并同意《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确认后,系统自动生成带申请企业名称等信息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适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文本,点击打印(系统默认A4纸,正反打印),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企业公章,再将签字盖章的《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扫描上传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
  3.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进入企业申报系统(企业账号)—高企认定申报—申报材料,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上传附件材料,同时按要求形成企业PDF格式电子申报材料(详见附件2),通过网络提交至所在地推荐单位。企业主要负责人须仔细核对填写的申报材料与上传的附件,确保材料真实有效、清晰完整,并确认已签字盖章。涉密企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对申报材料进行脱密处理,确保涉密信息安全。
  (三)地方审核推荐
  1.申报材料审核。各推荐单位在申报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主体责任,按照国家及省高企高质量发展相关政策开展本地区企业申报高企工作,负责高企申报材料审核及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材料要件齐全、内容清楚,符合申报推荐要求。
  各推荐单位主要审查申报材料与原始资料是否一致,重点对申报企业的知识产权、近三年项目研发活动和成果转化情况、2025年度的科技活动人员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研发组织管理水平等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把关。
  2.现场核查。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情况(尤其对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受让、首次申报企业使用的知识产权全部为申请认定当年获得的专利及软件著作权等情况进行核查);
  科技人员岗位、人数情况及职工总数情况(尤其对企业近一年参保人数小于等于3人等情况进行核查);近三年研究开发
  项目情况(尤其对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小于100万元等情况进行核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情况;所列知识产权获授权时间集中在同一期间及相关证明存疑的企业进行研判及现场核查;如实记录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场核查情况表和汇总表》(见附件3)。一旦发现现场核查结果与申报材料不符、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不符合申报要求等情况的企业,一律不予推荐上报。
  (四)材料报送
  各推荐单位审核汇总推荐企业后,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场核查情况表和汇总表》(附件3)、《关于X市(区)2026年第X批推荐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意见的函》(附件4)及企业电子扫描申报材料各一式一份,统一报送至省认定机构办公室。收到上述材料并审核无误后,省认定机构办公室将适时集中开展专家评审工作。
  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研究院按省认定机构办公室的委托,具体受理各地方推荐单位的申报材料。
  (五)专家评审
  省认定机构办公室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及地方各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后,根据企业主营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所属技术领域,在符合评审要求的专家中,随机抽取组成专家组开展评审,对每个企业的评审专家不少于5人(其中技术专家不少于60%,并至少有1名财务专家)。
  评审过程中,重点提升对研发活动的确定、研发费用的归集、高新技术企业产品(服务)收入的判定等方面的审查力度。
  (六)认定报备
  省认定机构结合专家组评审意见及各推荐单位的推荐意见,对申请企业申报材料进行综合审查(如有必要,对重点行业企业进行实地核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报国家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七)申报注意事项
  1.企业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提交的材料须清晰完整、真实有效,按规定签名、加盖企业公章。涉密企业应按照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做脱密处理后提交。
  2.申报企业至少近一年度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3.中介机构条件:(1)具备独立执业资格,成立三年以上,近三年内无不良记录;(2)承担认定工作当年的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师人数占职工全年月平均人数的比例不低于30%,全年月平均在职职工人数在20人以上;(3)相关人员应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了解国家科技、经济及产业政策,熟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要求。企业自行选择具有资质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
  企业可通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网站(http://www.cicpaorg.cn)信息查询一行业管理信息查询一公众查询栏目、“中国注册税务师协会”网站(http://www.cctaa.cn)中税协信息服务平台一行业管理一事务所/税务师查询栏目,查询相关中介机构和从业人员等信息,重点关注注册会计师人数及比例、中介机构不良记录情况以及出具报告的签字会计师或税务师的处罚和惩戒情况等。
  4.中介机构纪律:中介机构在开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或鉴证前,应对照《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条件进行自评,符合条件的方可出具相关专项报告并应提供中介机构承诺书。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应坚持原则,办事公正,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认定机构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5.各市科技、财政、税务管理部门应加强联动协调,充分了解掌握推荐申报企业整体发展状况,严把企业申报质量关,加强对中介机构资质的审查,认真组织做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推荐工作,确保申报推荐工作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五、日常管理
  1.建立信息通报制度。省认定机构组成部门实行数据共享,省认定机构办公室在企业申请阶段,按批次向成员单位共享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企业名单,在认定工作结束后,向成员单位共享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名单,并按年度形成高企认定工作报告。
  2.建立联合惩戒名单。对违规中介机构联合省直相关部门实施跨部门联合监管,将其参与工作的情况纳入信用管理机制,对相关企业也予以信用公开。
  3.享受税收优惠提醒机制。在日常管理过程中,有关部门发现高新技术企业不符合认定条件时,应提请省认定机构办公室复核。省认定机构办公室在收到复核申请后,要及时提醒企业存在税收优惠政策适用不合规风险,为防止增加涉税成本,相关企业可选择暂停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待省认定机构出具复核结果后,企业再进行相应税务处理。
  4.加强中介机构管理。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应有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相关部门应引导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坚持原则、公正办事,据实出具专项报告。同时按照《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降低涉税专业服务信用等级或纳入负面信用记录。
  5.落实辽宁省科技型企业创新政策扶持“高效办成一件事”(高新技术企业评价认定信息核验)相关规定,聚焦高新技术企业评价认定期间的信息核验工作,由工信部门牵头联合科技、知识产权、财政、海关、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协助申报材料核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严厉防范申报造假行为,提升高新技术企业评价认定工作质量和效率。各市主管部门也要参照省里建立多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壁垒、精准高效完成推荐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分工明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已受到省委省政府以及审计、财政部监管局、纪检等部门的高度关注,全省工信、科技、财政、税务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本年度认定工作,严防疏漏,确保高质量完成任务。建立健全材料接收、审核流转、专家评审组织、结果公示等关键环节的工作制度,确保各项工作有序衔接、分工明确、高效运转。
  (二)主动协同,各方联动。地方各推荐单位要扎实做好高新技术企业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优化工作流程和服务方式,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加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等政策宣传解读,提供相关信息咨询服务。主动协同认定组成部门,构建并完善高新技术企业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业务培训,保障申报工作有序开展。加强与同级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等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明确对申请认定前一年内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不予推荐上报。
  (三)真实申报,合法合规。企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报的数据和PDF格式电子申报材料是后续形式审查和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企业须严格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标准及要求编制提交申报材料,并对所提供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四)规范上报相关报告资料。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鉴证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审计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等,应当为从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下载的已赋码审计报告电子版原件,其中,审计报告正文、被审计单位财务报表每页均须赋码,申报企业支付审计报告费用的发票备查。
  企业填报的经济效益和经营情况相关数据需与企业审计报告或纳税申报表中数据一致。如审计报告有合并报表,需一并提供母公司报表。
  (五)获得赋权下放区域的权责。根据省级行政赋权事项的规定,获得赋权下放区域的推荐单位需切实承担起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要求,及时组织本区域企业申报、形式审核、专家评审等工作,确定备案企业名单,并以正式行文形式向省认定机构推荐备案,递交推荐意见。同时,省认定机构根据《认定办法》和“放管服”精神,对评审企业按一定比例进行审查认定。
  (六)省认定机构从未指定或委托任何第三方代理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事宜。任何第三方假借省认定机构办公室或省认定机构办公室工作人员名义承诺高新技术企业申报事宜收取任何费用的行为,均属于违法行为。地方各推荐单位需提醒企业对以承诺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为由索取不当钱财等行为提高警惕,增强防范意识,谨防上当受骗。
  上述通知未尽事宜,以《认定办法》、《工作指引》为准。
  联系方式
  1.各市、沈抚示范区及高新区联系方式
  沈阳市科技局                024-22721314
  沈阳高新区                  024-28203060
  鞍山市科技局                0412-5681260
  鞍山高新区                  0412-5211016
  抚顺市科技局                024-57500326
  抚顺高新区                  024-57901107
  本溪市科技局                024-45689019
  本溪高新区                  024-45627612
  丹东市科技局                0415-2122172
  丹东高新区                  0415-2596533
  锦州市科技局                0416-2910987
  锦州高新区                  0416-3888161
  营口市科技局                0417-2833149
  营口高新区                  0417-6655088
  阜新市科技局                0418-6696006
  阜新高新区                  0418-2370216
  辽阳市科技局                0419-2154930
  辽阳高新区                  0419-4155223
  铁岭市科技局                024-72681312
  朝阳市科技局                0421-2629431
  朝阳高新区                  0421-2576353
  盘锦市科技局                0427-2812772
  盘锦高新区                  0427-2875266
  葫芦岛市科技局              0429-3114773
  葫芦岛高新区                0429-2929697
  绥中高新区                  0429-6695890
  沈抚改革创新示范区
  产业发展和科技创新局        024-67980115
  2.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省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研究院    024-88785205
  高新区建设指导处            024-86844089
  附件:
  1.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告知承诺制的有关事项
  2.企业申报材料内容
  3.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现场核查情况表和汇总表
  4.关于推荐报送X市(区)2026年第X批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函
  
  附件1
  关于高新技术企业告知承诺制的有关事项
  一、适用告知承诺的证明事项
  1.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
  2.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
  二、证明事项设定依据及证明内容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规定,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要提交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复印件、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件复印件。
  1.营业执照等注册登记证件用于证明企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依法成立年限等;
  2.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件主要用于证明企业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属等。
  三、承诺方式
  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须书面签署《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中填写、打印、签字盖章),并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一并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系统”提交至省认定机构。
  四、承诺效力
  1.省认定机构收到申请企业提交的有效承诺书后,不再要求其提供适用证明事项的证明材料;
  2.申请企业提交承诺书仅在当年度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有效。
  五、不实承诺的责任
  1.提供虚假承诺的企业将被纳入有关信用记录,并在下一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
  2.对提供虚假承诺通过认定的企业,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处理。
  六、核查权力
  省认定机构在认定工作事中事后有权对申请企业承诺事项进行核查。
  七、公开范围
  本告知承诺书用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体系内部公开。
  八、申请企业承诺
  1.本告知承诺制中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2.已经知晓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告知的全部内容。
  3.本企业依法成立一年以上,对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中使用的知识产权拥有有效所有权。
  4.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责任。
  附件2
  企业申报材料内容
  根据《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有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按下列内容提交PDF版电子申报材料。
  一、封面(企业名称)
  二、目录(含页码)
  三、材料顺序
  (一)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选择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包括知识产权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证明材料)。
  (二)企业申报承诺书(详见表1)。
  (三)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由“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在线填报、提交、打印(PDF),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名(签章)、加盖企业公章。
  (四)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相关注册登记证件的复印件(选择承诺制企业无须提供);企业名称发生变更的,需提供有关变更证明材料。
  (五)知识产权、科研立项、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1.企业知识产权相关材料。提供企业知识产权情况表(详见表2)、企业知识产权证书及相关变更、转让手续复印件、最近一次的交费证明,其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提供摘要复印件(摘要复印件作为知识产权支撑高新技术产品核心技术证明材料,必须提供)。企业以多位权属人共有的知识产权申报高企,提供其他权属人企业同意使用该知识产权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说明。企业参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方法、技术规范情况表(详见表3),并能提供有效证明材料;
  2.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1)近三年企业研发活动立项报告、董事会(股东会议)记录、发展中期报告、结题或验收报告等。(2)近三年委托外部开发的研发活动提供委托开发协议和研发费用支付记录等。(3)近三年承担的国家、省级或市级科技计划立项文件;已验收或结题项目需附验收或结题报告;
  3.科技成果转化材料。提供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和每项科技成果转化形式、转化内容、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并填写近三年科技成果转化情况表(详见表4);
  4.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材料。提供相应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内容,参考《工作指引》“三.(七).3”要求,据实逐项说明,顺序清晰,内容明确。研发核算体系和研发立项证明重复部分,在材料中可引用相关页码予以体现。
  (六)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等相关材料。
  1.企业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情况说明(至技术所属四级领域进行说明);高新技术产品(服务)中主要产品(服务)与对其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关联性说明;
  2.企业主要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的具体说明。提供相关的生产批文、认证许可和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提供)。
  (七)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提供企业职工与科技人员比例情况表和企业科技人员名单表(详见表5和表6)。企业在职、兼职、临时聘用人员的相关证明材料无需提供,留存备查。企业月平均在职职工与签订劳动合同人员数比例差异较大的,须附相关证明材料。
  (八)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和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参考表7、表8、表9格式和内容),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专项报告须有中介机构情况表及保证承诺(详见表10)。
  (九)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中介机构需满足《工作指引》有关资质要求,且财务报告符合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号)规定要求。
  (十)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登录电子税务局系统,自行打印)。
  (十一)企业成长性情况。提供企业净资产及销售收入增长率情况表(详见表11)。
  (十二)企业创新活动等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行提供,材料应具有佐证作用)。

相关附件
辽宁省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有关事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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