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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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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吉财资[2026]642号
发文部门:吉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26-8-26
实施时间:2026-8-26
法规类型:吉林,行政事业单位国资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吉林省委员会,有关人民团体: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加强和完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立足我省管理实际,我们对《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暂行管理办法》(吉财资〔2021〕111号)进行了修订。现将新修订的《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6年8月26日
 
  附件
  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有效盘活利用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资产,推进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根据《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委各部委,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法,省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吉林省委员会,有关人民团体的机关本级及其所属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有关省属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以下简称“公物仓”),是指采取“网络+实体”保管方式,对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超标准配置等资产,进行统一管理的运作平台。
  公物仓依托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进行网络管理,依托实体公物仓进行线下实体管理。
  第四条  公物仓管理遵循统筹管理、厉行节约、优化配置、盘活存量、共享共用、高效便利原则。
  第五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要与资产存量挂钩,可通过公物仓调剂共享解决的,不得新增预算。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  省财政厅是公物仓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综合管理制度;负责实体仓的管理和维护;负责调剂共享平台信息化建设和运维工作;按照职责分工审批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建立健全资产调剂与新增资产配置预算衔接机制;对公物仓管理及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审批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对管理范围内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共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调剂共享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负责按照职责分工审核、审批本部门所属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入仓、出仓、退仓等具体事项;负责督促单位优先通过公物仓调配资产。
  第九条  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具体管理;按规定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资产纳入公物仓管理;执行优先通过公物仓调配资产的规定;负责本单位资产日常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章  管理范围及方式
  第十条  实体公物仓是集中存放可统筹利用、调剂共享的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实体仓储场所。应当纳入实体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一)撤销、合并行政事业单位收回的资产;
  (二)举办各种会议、展览和文体活动等购置(获得捐赠)的资产;
  (三)临时机构购置的资产;
  (四)其他原因需存放在实体公物仓且可调剂共享的资产。
  第十一条  除纳入实体公物仓管理资产外,其他纳入调剂共享平台管理的资产由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  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必须是权属清晰、具备使用价值且权属单位同意调剂或共享的资产。
  第十三条  公物仓资产出仓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由省财政厅、省管局、省级各主管部门等资产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审批)。
  公物仓资产出仓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出租(借)、退仓。
  (一)无偿划转。行政事业单位新设立机构,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履行无偿划转手续。
  (二)出租(借)。对短期使用资产、举办大型会议、展览、庆典、普查、调查等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应履行出租(借)手续。
  (三)退仓。对原资产占有单位需重新使用、转让、报废的资产,应进行退仓处理。
  第十四条  公物仓资产无偿划转前,实物资产由资产占有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要求实施管理,并保证资产出仓前安全完整;出租(借)期间,由租(借)用单位负责资产维修和保养。
  租(借)用公物仓的资产,因使用、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毁等情况,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损失、谁赔偿”的原则进行责任认定,责任人应以不低于毁损资产的账面净值进行经济赔偿。
  第四章  管理程序及要求
  第十五条  公物仓资产管理按以下程序进行,通过吉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进行业务操作。
  (一)资产入实体公物仓。资产占有单位通过调剂共享平台提交资产入仓申请,依据《资产划入省级公物仓审批单》(附件1)办理审批手续,并与省级公物仓交接实物资产。入仓操作完成后,原资产占有单位依据审批单和实物交接手续进行会计科目调整和资产账目处理,资产账目划转至省级公物仓。
  (二)无偿划转。资产需求单位通过调剂共享平台提交调剂申请所需资产。资产占有单位同意后,按照无偿划转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与资产需求单位交接实物资产。对不包含房屋、土地的资产可简化无偿划转程序,资产占有单位依据《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调剂共享平台资产无偿划转审批表》(附件2)办理审批手续。资产占有单位通过调剂共享平台上传批复文件,资产账目划转至资产需求单位。
  (三)租(借)用。资产需求单位通过调剂共享平台提交租(借)用申请所需资产。资产占有单位同意后,按照出租(借)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与资产需求单位交接实物资产。对不包含房屋、土地的资产可简化出租(借)程序,依据《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调剂共享平台资产资产申请租(借)用审批单》(附件3)办理审批手续。
  (四)退仓。实体公物仓资产实行定期清理制度,每年清理一次。对原资产占有单位需重新使用的资产,原资产占有单位依据《省级公物仓资产退仓审批单》(附件4)办理审批手续,并与省级公物仓交接实物资产。省级公物仓通过调剂共享平台上传批复文件,资产账目划转回原资产占有单位。
  原资产占有单位重新使用退仓资产的,纳入单位在用资产管理;原资产占有单位需要报废、转让等方式处置退仓资产的,按照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公物仓资产处置、出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等相关规定执行,及时足额上缴省级财政。
  第十七条  涉密资产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纳入本办法管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在公物仓管理过程中,发现瞒报、漏报闲置资产信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浪费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吉财资〔2021〕111号)予以废止。
  附件:
  1.资产划入省级公物仓审批单
  2.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调剂共享平台资产无偿划转审批表
  3.全省行政事业单位调剂共享平台资产申请租(借)用审批单
  4.省级公物仓资产退仓审批单
相关附件
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办法.doc    
附表.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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