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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司限期完成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合规调整的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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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公司限期完成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合规调整的提示
发文部门: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时间:2026-8-25
实施时间:2026-8-25
法规类型:登记注册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山西
发文内容

各公司制企业、公司全体股东: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等关于注册资本认缴制改革的相关要求,现就我省登记的公司注册资本认缴期限合规调整提示如下:
  一、调整对象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认缴注册资本尚未实缴到位,且自2024年7月1日起未按照《公司法》要求完成认缴期限调整的存量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二、调整要求
  (一)有限责任公司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超过五年的,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将其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调整至五年内,并记载于公司章程,股东应当在调整后的认缴出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剩余认缴出资期限自2027年7月1日起不足五年或者已缴足注册资本的,无需调整认缴出资期限。其他需要调整认缴期限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二)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或者股东应当在2027年6月30日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三)特殊情形
  2024年6月30日前登记设立的公司生产经营涉及国家利益或者重大公共利益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可以按2024年6月30日前确定的出资期限出资。
  三、所需材料(仅调整出资期限)
  (一)《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可登录“山西管经营主体全程网办服务平台”下载);
  (二)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
  (三)股东决定、股东会决议;
  (四)股东名册;
  (五)经办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六)涉及批准的,提交有关文件。
  四、重要提醒
  对于存量公司不能在2027年6月30日前完成认缴期限调整登记的,自2027年7月1日起,登记机关将不予办理公司申请的其他登记备案业务。对于符合《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登记机关将对其另册管理。
  五、办理渠道
  (一)线上办理
  搜索“山西省政务服务网”(http://www.sxzwfw.gov.cn/icity/public/index)选择“企业开办专区”-“变更备案登记”,按照系统提示填写信息、上传电子版材料提交审核。(提示:目前智慧文书功能尚不完善,请在使用前咨询所在登记机关。)
  (二)线下窗口办理
  请携带完整纸质材料,到营业执照所载登记机关窗口现场办理。
  六、咨询渠道
  各级登记机关将提供政策咨询、材料指导、流程答疑等便民服务,公司在整改过程中遇到政策解读、材料填报、系统操作等问题,可前往营业执照所载登记机关窗口或通过各级政务服务平台公示的咨询电话进行咨询。
  山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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