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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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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市场监管委员会关于开展天津市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津财采[2026]816
发文部门: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26-7-8
实施时间:2026-7-8
法规类型: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天津
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公安分局、市场监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领域“整顿市场秩序、建设法规体系、促进产业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国办发〔2024〕33号),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巩固拓展前期整治成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根据《财政部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财库〔2026〕9号)要求和我市年度工作安排,现就我市开展政府采购领域“四类”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和代理机构专项检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反映突出的采购人设置差别歧视条款、代理机构乱收费、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供应商围标串标等“四类”违法违规行为开展专项整治。整治的重点内容为:采购人倾斜照顾本地企业,指向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以供应商注册地、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股权结构、投资者国别、经营年限、经营规模、财务指标等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歧视待遇;代理机构违规收费、逾期退还保证金;供应商提供虚假的检测报告、认证证书、合同业绩、中小企业声明函等材料谋取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相互混装、异常一致,投标保证金从同一账户转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投标文件、办理投标事宜等恶意串通行为。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问题导向。聚焦当前政府采购领域存在的“四类”突出问题,明确专项整治重点任务,采取坚决有力措施纠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典型案例,强化震慑效应,推动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二)坚持协同共治。着力完善部门协同、央地联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贯通融合行业监管、社会监督等多种方式,探索利用人工智能等手段,推动各方力量有效集成、同频共振,不断增强政府采购监管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
  (三)坚持标本兼治。坚持“当下改”和“长久立”相结合,既聚焦当前突出问题,精准施策、靶向整治,确保问题整改见行见效;又着眼长远治理目标,以点带面、举一反三,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三、工作组织
  市财政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市场监管委牵头组织专项整治工作及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合力推进。市、区财政部门分别负责对本级政府采购活动开展重点检查,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虚假检验检测报告、认证证书需要核验相关信息的,移交同级市场监管部门协助核实,经查证属实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处罚;对供应商串通投标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同级公安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依法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免予刑事处罚但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财政部门依法作出处罚。
  四、工作安排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国办发〔2024〕54号)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暂行办法》(财库〔2024〕27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要求,结合《天津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6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津财采〔2026〕8号,以下简称《专项检查通知》)的工作安排同步开展,实行代理机构分级分类检查制度。具体分阶段安排如下:
  (一)筛选名单。根据财政部和中国政府采购网推送的统计数据信息,归集整理在本市进行工商登记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代理机构全国执业数据信息,按照《暂行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合理确定“一年一查”、“三年一查”、“新登记”、“重点检查”、“五年一查”五类代理机构名单。此阶段工作按《专项检查通知》的工作安排,已于2026年3月14日前完成。
  (二)开展自查。财政部门向被抽查的代理机构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梳理被抽查的代理机构2025年代理的所有政府采购项目清单,结合投诉举报线索,聚焦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项目,抽取本级政府采购项目(原则上每家代理机构抽取的项目不少于5个),并通知相关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根据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并将被抽查项目的相关文件、数据和资料一并报送财政部门。此阶段工作按《专项检查通知》的工作安排,已于2026年4月30日前完成。
  (三)书面审查。财政部门按照对采购代理机构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资料和自查报告进行书面审查,初步梳理检查项目中存在的“四类”违法违规问题,按照统一格式编制工作底稿。此阶段工作应于2026年8月15日前完成。
  (四)现场检查。结合书面审查发现的问题,财政部门进一步对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现场检查,核实相关资料,调阅评审录音录像,查看保证金和服务费等收取情况,补充完善工作底稿,并按要求填写检查情况记录表,与代理机构充分沟通后由其签字盖章确认。此阶段工作于2026年9月15日前完成。
  (五)延伸核查。财政部门对前期检查中发现的采购人、供应商违法违规线索开展延伸核查,依法向相关当事人、第三方补充调取证据,必要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部门核实违法犯罪线索,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此阶段工作应于2026年10月15日前完成。
  (六)处理处罚。财政部门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依法对采购人、代理机构和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并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处理处罚结果。市财政部门负责汇总全市检查及处理处罚信息。此阶段工作应于2026年11月30日前完成。
  (七)总结报告。各区财政部门形成本级三年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市财政部门汇总形成本市的专项整治工作报告并向财政部报告。此阶段工作应于2026年12月31日前完成。
  五、工作要求
  (一)压实工作责任。各区财政部门、公安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加强协作,强化组织领导,积极沟通配合,周密抓好实施,统筹专项整治工作安排,压实压紧工作任务,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把各项整治措施落到实处,定期报送专项整治进展情况,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典型案例,深入分析问题挑战,研提对策建议等,确保整治工作有序推进、取得实效。
  (二)深化部门协同。各区财政部门要加强与公安、市场监管部门的协作联动,强化分工协作、信息共享、线索移送、协同调查、联动执法。推动行业主管部门履行监管职责,完善内控机制建设,切实增强部门监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三)推进智慧监管。鼓励有条件的区先行先试,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积极稳妥推进人工智能与政府采购监管深度融合。探索构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追溯的智能监管场景,及时识别采购文件差别歧视条款和围标串标疑点线索,注重“技防”和“人防”相结合,全面提升政府采购监管效能。
  (四)健全长效机制。各级财政部门系统梳理专项整治有效做法与典型经验,及时固化为常态化长效化机制。对照整治发现的问题,深挖根源,对症施治,抓好整改落实,补齐制度短板,堵塞监管漏洞,推动整治成果转化为治理效能,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市财政局 市公安局 市市场监管委
  2026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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