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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视野法规库: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6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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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12366热点问答[2026年6月]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6-7-15
实施时间:2026-7-10
法规类型: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江苏
发文内容
  政策类
 
  1.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退税申请只能在今年6月底之前办理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对汇算可退税的纳税人,建议在对收入、扣除确认后,及时提交退税申请,并关注税务机关的退税审核情况,避免错失退税红利。
  2026年7月1日起,税务机关将不再受理纳税人2022及以前年度汇算的退税申请。
  2.自然人未按期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补税会产生哪些影响?
  答:需要补税的纳税人应当在汇算清缴期内补缴税款。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对未申报补税或者未足额补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依法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在其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予以标注。逾期仍不改正的,税务机关可依据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
  3.某企业法定代表人未依法及时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对其企业有什么影响?
  答:根据《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单位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代为办理汇算清缴,或者冒用纳税人身份办理扣缴申报、汇算清缴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等未依法办理汇算清缴的,关联纳入纳税缴费信用评价。
  根据《纳税缴费信用管理办法》及《纳税缴费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指标010107.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自然人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企业财务负责人未依法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扣5分。
  4.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人员应当在什么时候完成基本信息报送?
  答: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8号)第十二条规定,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首次提供涉税专业服务前,如实向税务机关报送机构及其涉税服务人员的基本信息,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更新相关信息。
  依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提供涉税专业服务的其他人员,应当于首次提供服务前,向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提供服务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如实报送本人的基本信息。
  5.哪些纳税人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自然人。
  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申报操作类
 
  6.为什么电子税务局月初开票时,显示发票的剩余额度还是上个月月末的数额?
  答:纳税人在增值税申报期内,完成增值税申报前,可以按照上月剩余发票额度且不超过当月发票总额度的范围内开具发票。纳税人按规定完成增值税申报且比对通过后,系统刷新额度,可以按照当月剩余发票额度开具发票。
  7.为什么申请通过的发票额度都是短期有效,能否调整为长期有效,或者延长额度有效期限?
  答:每月初系统会依据特定规则,对纳税人当月开票额度进行动态调整,若存在有效的人工调整发票额度,均以人工调整额度为准。为保障纳税人基础用票需求,对发票额度有效期规则进行了优化,建议您在发起额度调整申请时,结合企业前期用票情况,合理设置额度有效期(如三个月、半年、一年等)。
  8.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餐饮、住宿等现代服务或生活服务发票时,系统提示“第1行商品简称不合法,合法值为:生产生活服务,请检查!”,这是怎么回事呢?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9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和生产生活服务。原“现代服务”和“生活服务”已合并为“生产生活服务”。
  电子税务局对商品编码进行了优化升级,需要重新维护开票项目信息。
  您可以点击以下链接了解具体操作:
  https://mp.weixin.qq.com/s/8Ul2Ndzh2V868BctCPfOPg
  9.用人单位因未及时停保等原因导致多缴纳了社保费,应如何处理?
  答: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无论是通过电子税务局申报还是在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中申报,均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办理退费:
  (1)通过单位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中【单位职工退(抵)费申请管理】-【新增申请】模块办理退费。
  (2)携带《社会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及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证明资料至税务大厅办理退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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