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北京海关关于企业报送信用信息年度报告的通告
发文部门:北京海关
发文时间:2026-7-15
实施时间:2026-7-15
法规类型:企业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北京
发文内容: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信用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82号)要求,海关注册登记和备案企业的年报应通过“多报合一”方式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为避免对企业经营造成不利影响,请未报送海关年报的企业尽快通过“单一窗口”补报。
附件:海关年报补报指南
北京海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