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陕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陕财办税[2026]4号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陕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2026-6-15
实施时间:2026-6-15
法规类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陕西
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税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工作,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以下简称“财税〔2018〕13号”),结合近年来工作实际,现对我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税资格的受理和认定
(一)经省、市、县(区)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符合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条件的,初次申请免税资格应向对应级次税务部门报送财税〔2018〕13号第三条要求资料、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附件2),由税务、财政部门进行联合审定,相关材料要求详见《非营利组织申报材料指南》(附件1)。
(二)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期满后的复审程序,按照初次申请免税资格的规定办理。
(三)省级非营利免税资格认定工作受理时间为每年7月1日至8月31日,税务部门对非营利组织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后出具意见,并于9月30日前将申请资料和审核意见一并送达财政部门进行复审,由财政、税务部门于年底前联合公布名单。
(四)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在省级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申请材料,由各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接收。
二、其他注意事项
(一)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各设区市财税部门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现行有效期内本地区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分别报省财政厅和省税务局备案,便于省级开展社会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工作。
(三)有关部门应按照财税〔2018〕13号文件规定,加强对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管理。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应当取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及时报告核准该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由其进行复核,对确应取消资格的,财政、税务部门按管理权限发布公告取消其资格,并按规定责令其履行纳税义务。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生效,《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财税〔2023〕2号)同时废止。
联系方式:省财政厅 029-68936134
省税务局 029-87695135
附件:
(附件1)非营利组织申报材料指南.docx
(附件2)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xlsx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