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文标题:《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6-5-13
实施时间:2026-5-13
法规类型:社会保障,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吉林
发文内容:
为进一步提升社会保险费缴费服务能力,切实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起草了《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公众可以在2026年6月12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箱提出意见,邮箱地址:260123452@qq.com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邮寄至:吉林省长春市南湖大路1518号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处(邮政编码130022)并在信封上注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征求意见”字样。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6年5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提升缴费服务便利度,提高社会保险费征管效率,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自2026年 月 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
一、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向缴费人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
二、缴费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需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缴费人可根据业务办理习惯,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直接签订电子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签订纸质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由税务机关及时录入系统。
三、缴费人签订《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到达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系统自动记录送达情况。
四、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与纸质社会保险费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缴费人可以据此办理涉费事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五、缴费人需要纸质文书的,可以自行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下载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六、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以及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社会保险费文书等暂不适用本公告。
附件: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2026年 月 日
附件
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
为进一步提升缴费便利度,保护缴费人合法权益,吉林省税务局自2026年 月 日起在全省范围内实施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签订本确认书前,请您知悉以下内容:
一、电子送达是指税务机关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向缴费人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社会保险费文书的范围为税务机关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中出具的文书,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和《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通知书》等,暂不包括社会保险费征收决定书、强制执行以及行政复议过程中使用的文书。
二、缴费人签订本确认书后,税务机关可以通过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缴费人可随时登录社保费管理客户端查阅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到达社保费管理客户端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三、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与纸质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缴费人需要纸质版式文书的,可自行下载打印,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打印。
□我已认真阅读并理解《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全部内容,同意税务机关通过电子税务局或社保费管理客户端送达电子版式社会保险费文书。
缴费人签字(印章)
2026年 月 日
说明:缴费人签订电子版《社会保险费文书电子送达确认书》的,不需要加盖缴费人电子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