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人所得税
1.灵活就业人员自己缴纳社保,如何在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扣除?
您好,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的纳税人,可通过个人所得税手机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进行扣除,操作流程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APP
(一)登录个人所得税APP,首页“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申报”点击“开始申报”或通过首页下方【办&查】-【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发起申报;
(二)选择申报年度,点击切换标准申报,阅读申报须知后,核对【个人基础信息】,选择或确认【任职受雇单位】,点击【下一步】;
(三)进入“收入和税前扣除”界面,点击【费用、免税收入和税前扣除】-【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失业保险】,点击新增;
(四)填写保存完成后,按照页面提示完成申报即可。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
(一)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通过【我要办税】-【综合所得申报】-【年度汇算(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适用)】或通过【首页】-【常用业务】-【年度汇算(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适用)】进入申报页面;
(二)选择申报年度,点击切换标准申报,阅读申报须知后,核对【个人基础信息】,选择或确认【任职受雇单位】,点击【下一步】;
(三)进入“2 收入和税前扣除”界面,点击【费用、免税收入和税前扣除】-【专项扣除】-【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失业保险】,点击新增;
(四)填写保存完成后,按照页面提示完成申报即可。
注意:需按照缴费月份据实填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额。缴费凭证号为非必填项,如纳税人确实没有凭证号的,可填写“暂无”并在备注中详细说明缴费日期、缴费基数等情况,但事后需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2.哪些人可以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
您好,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已依法预缴个人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无需办理汇算清缴:
一、汇算清缴需补税但综合所得收入全年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二、汇算清缴需补税但不超过规定金额的;
三、已预缴税额与汇算清缴实际应纳税额一致的;
四、符合汇算清缴退税条件但不申请退税的。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3.个人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应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您好,个人在两处取得工资薪金且符合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条件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您可通过个人所得税APP或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所得税APP
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后,依次点击【首页】-【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或【办&查】-【办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进入申报界面。
二、自然人电子税务局(WEB端)
登录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https://etax.chinatax.gov.cn)后,依次点击【首页】-【常用业务】或【我要办税】-【综合所得申报】-【年度汇算(仅取得境内综合所得适用)】进入申报界面。
三、办税服务厅办理
携带相关资料前往选择办理汇算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办理,具体地址及联系电话可通过网址:https://12366.chinatax.gov.cn/bsfw/bsdt/、河南省税务局官方网站、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电子税务局征纳互动查询。
二、征收管理
4.如何在电子税务局查询职工社保费工资申报明细和缴费明细?
您好,电子税务局职工社保费工资申报明细和缴费明细可通过以下路径查询:
一、年度缴费工资申报结果查询路径:【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工资申报】-【单位年度缴费工资申报记录查询】。
二、缴费明细查询路径:【首页】-【热门服务】-【社保费业务】-【查询】-【单位社保缴费记录】或【单位社保申报历史查询】。
5.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如何办理?
您好,纳税人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纳税人首次在经营地办理涉税事宜时,向经营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验跨区域涉税事项。应提供资料:
1.《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2份;
2.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原件,或加盖纳税人公章的复印件1份(原件查验后退回)。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的办理时间为:即时办结。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河南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电子税务局报验路径:
通过【自然人业务】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税源信息报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登记】功能菜单进入功能。进入功能界面可进行条件查询,点击【查询】。
根据纳税识别号、跨区域涉税事项管理编号查询到相应数据,点击【报验登记】。
跳转到报验登记页面后,确认信息无误后,点击【提交】。
系统跳转至提交成功界面,并提示“您的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已报验成功,点击查看《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表》可下载PDF格式表单。点击【返回首页】可返回到首页。
若纳税登记注册地、跨区域生产经营地都是电子税务局试点地区,完成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后,系统会自动完成报验,无需再向生产经营地税务机关手动报验登记;若跨区域生产经营地不是新电子税务试点地区,则需纳税人登录电子税务局手动完成报验登记。
6.如何在电子税务局变更办税人员?
您好,电子税务局中可通过以下途径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等信息: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涉税市场主体身份信息变更】进入功能模块。
(一)添加办税人员:点击【新增】,在变更项目中选择“办税人(附)”,再次点击新增,录入办税人的姓名、身份信息、联系方式等其他信息,点击【确定】,再次点击页面下方的【确定】,系统提示保存成功。
(二)变更办税人员:点击【新增】,变更项目选【办税人姓名】,在【变更后内容】栏选择或填写正确的信息,核实无误后点击【确定】即可。
注意:以上添加或变更办税人员操作后,需由被添加或变更后的办税人员以“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依次点击【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选择待确认信息,点击【确认】即可。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财务负责人也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人员权限管理】模块调整办税人员。
(一)新增办税人员:点击【人员权限管理】-【添加办税人员】,根据提示录入需要添加的办税人员姓名、选择证件类型并输入证件号码、选择身份类型、设置功能集及有效期截止日期。点击【确认】按钮,该办税人员信息转为待确认状态,被新增办税人员以“自然人业务”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首页右上角头像处【账户中心】,依次点击【企业授权管理】-【待确认授权】,选择待确认信息,点击【确认】即可。确认完毕后信息添加成功。
(二)修改办税人员权限: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修改办税人员,点击【管理】按钮,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界面操作。
(三)删除办税人员:通过【人员权限管理】-【现有办税人员】,选择需删除办税人员,点击【删除】按钮完成操作。
三、若您主张身份证件被冒用于财务负责人和其他办税人员,根据您出具的个人声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回执等相关资料,系统会解除您与单位的关联关系。不论单位处于正常、停业、清算、还是非正常、非正常注销、注销等状态均可进行办理。电子税务局具体操作如下:以自然人身份登录电子税务局后,点击【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解除相关人员关联关系】提交申请。
7.如何办理税务登记?
您好,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由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无需单独办理税务登记。纳税人应在首次办理涉税事宜时,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一、办理材料:一照一码户纳税人以及“两证整合”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信息确认无需提供材料。
二、办理方式:登记信息确认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
三、新电子税局办理路径:
(一)新办智能开业:符合智能开业的纳税人以企业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密码为身份证后六位,首次登录时,系统自动弹出“新办智能开业的通知”点击“我知道了”,系统默认开业操作。如工商传入的数据缺少街道乡镇,需要纳税人选择街道乡镇。点击“我知道了”,显示确认信息。全部确认信息后,显示一键办理菜单。
(二)新办纳税人开业: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以自然人身份登录新电子税局【首页】-【热门服务】-【新办纳税人开业】或【我要办税】-【综合信息报告】-【身份信息报告】-【新办纳税人开业】进行登记信息确认。
四、办理时限:即时办结。
8.纳税人发生的应税行为超出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826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应税交易的购买方为自然人;(二)应税交易免征增值税;(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国税发〔2006〕156号修订)第十条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上述规定,“超出经营范围”不属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9.税收的滞纳金及罚款是否能够超过欠缴的税款本身?
您好,对纳税人欠缴税款课征滞纳金或罚款可以超出本金。税收滞纳金本质上是税收征收行为,税收征管法中的罚款是行政处罚行为,二者均不是行政强制法所规定的“加处罚款及滞纳金”行为,不适用行政强制法,因此二者均可以超过欠缴税款的金额。
三、发票管理
10.增值税发票开具有误,是否可以部分红冲?
您好,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若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无论受票方是否做用途确认、入账确认,均可以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进行全额或者部分红冲。
蓝字发票标签为“差额征税-差额开票”时,不能部分红冲,只能全额红冲。
一、开具红字发票的具体规则:
(一)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后,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依据《确认单》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由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二)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用于出口退税勾选和确认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开票方或受票方均可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填开并提交《确认单》,经对方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发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其中,《确认单》需要与对应的蓝字发票信息相符。
二、电子税务局开具红字发票流程:
(一)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
登录电子税务局,依次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进入“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模块,也可以通过首页的【热门服务】-【税务数字账户】-【发票业务】-【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进入该模块“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功能主界面。
在“①选择票据”步骤中,录入查询条件,点击【查询】按钮,查询需要红冲的蓝字发票信息。
在查询结果中点击“选择”后进入【录入红字信息确认单页面】“②信息确认”,需要冲红的蓝字发票信息自动带入到页面。
在该页面中若数电票票种选择的是“电子发票”,点击【提交】按钮,提示:“尊敬的纳税人,您选择红字发票票种是“电子发票”,确认方确认后系统将直接生成红字发票,请确认是否继续提交?”,点击【确定】,红字发票开具成功;若数电票票种选择的是“与原蓝票一致票种的纸质发票”,点击【确定】,跳转到“提交成功”界面,提示红字信息确认单提交成功。
【注意事项】
1. 税控开具的普通发票(电子普票和纸质普票),均不能在数电平台发起红字确认信息表。
2. 成品油发票、机动车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特定要素为“二手车”的二手车发票、特定要素为“二手车*”的二手车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电子客票或者购销双方任意一方是乐企时,在电票平台发起红字信息确认单按原流程进行红冲,不进行确认即开票流程。
3. 纸质发票在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中可选择红冲票种,选择为‘电子发票’时,进行确认即开票流程处理,选择‘与原蓝票一致票种的纸质发票’时,不按照确认即开票流程进行红冲。
(二)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
纳税人对接收到的“红字信息确认单”,同意红冲选择“确认”,不同意红冲选择“拒绝”,也可以对红字信息确认单进行撤销。
操作流程:如果是需要对方进行确认的情况(例如:销方录入待购方确认、购方录入待销方确认),对方纳税人登录后需在主页面【开票业务】-【开具红字发票】-“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或者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红字信息确认单】-“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
【注意事项】
1. 若发起的红字信息确认单需要对方进行确认,对方超过 72 小时未进行操作则该红字信息确认单作废。
2. 红字信息确认单状态为销方录入待购方确认,购方录入待销方确认不支持下载红字信息确认单。
(三)红字发票开具
经过购销双方确认后的红字信息确认单,销方可在红字发票开具模块,开具红票;或者销方开具蓝字发票后,蓝字数电票的“增值税用途标签”为空、“消费税用途标签”为“未勾选库存”、“入账状态标签”为“未入账”或“已入账撤销”的,由销售方发起红冲,不需对方确认,开具红票。
操作步骤
【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常用功能模块中点击【红字发票开具】。
【注意事项】
当红冲数电票种选择为“电子发票”时即确认即开票流程,无需单独进行红字发票开具操作,系统自动生成红字发票。
收购类发票抵扣勾选后发起红字信息无需对方确认,可以直接开具红票。
11.如何办理发票额度调整?
您好,您可以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税务数字账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点击【发票额度调整申请】或登录电子税务局后,在【我要办税】中点击【发票业务】-【发票开具】-【蓝字发票开具】跳转至电票平台,在电票平台中点击【数据概览】中的“去调增”,进入【发票额度调整申请】。
操作流程:
1.点击【新增申请】按钮,弹出发票额度新增申请页面,填写发票额度调整申请相关信息,上传相关附件资料。
2.提交本次调整申请记录。
3.提交发票额度调整申请后可以随行查询发票额度调整审核进度,对于审核状态为“已提交”的,可以通过操作模块进行“撤销”或“下载申请表”。
12.如何办理发票作废?
您好,发票开具错误根据不同的发票类型,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增值税专用发票(纸票)
(一)作废
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符合作废条件的,按作废处理;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
作废增值税专用发票须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未打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条所称作废条件: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且未记账;
3.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按以下方法处理:
1.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已用于申报抵扣的,购买方可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以下简称《信息表》),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应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信息表》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购买方取得专用发票未用于申报抵扣、但发票联或抵扣联无法退回的,购买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销售方开具专用发票尚未交付购买方,以及购买方未用于申报抵扣并将发票联及抵扣联退回的,销售方可在新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销售方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2.主管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3.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新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4.纳税人也可凭《信息表》电子信息或纸质资料到税务机关对《信息表》内容进行系统校验。
二、增值税普通发票(纸票)
(一)作废
开具时发现有误的,可即时作废。跨月不得作废。
(二)红冲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后,如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但不符合发票作废条件,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纳税人需要开具红字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可以在所对应的蓝字发票金额范围内开具多份红字发票。红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需与原蓝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一对应。
三、数电票
数电票一旦开具无法作废,您如果发生开票有误的情形,需开具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冲红。如出现红字全面数字化的电子发票开具有误,可完成全额红冲后重新开具蓝字发票。
使用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以下简称试点纳税人)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服务中止、销售折让等情形,需要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受票方已进行用途确认或入账确认的,开票方或受票方可以填开并上传《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以下简称《确认单》),经对方确认后,开票方全额或部分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受票方已将发票用于增值税申报抵扣的,应暂依《确认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待取得开票方开具的红字发票后,与《确认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
具体操作步骤:购销双方其中一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提交《红字发票信息确认单》后,对方进入【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处理】,录入查询条件,选中对应信息确认单,点击【查看】,核实无误后点击【确认】,系统弹出提示信息,点击【确定】即可。
二、受票方未做用途确认及入账确认的,开票方填开《确认单》后,开具红字数电票或红字纸质发票,无需受票方确认。原蓝字发票为纸质发票的,开票方应收回原纸质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受票方有效证明。
具体操作步骤:销售方登录电子税务局,通过【我要办税】-【发票业务】-【发票开具】-【红字发票开具】-【红字信息确认单录入】,录入查询条件,选择对应蓝字发票,选择“开具红字发票原因”,确认无误后提交。
四、代开发票
税务机关为纳税人代开发票后,如果纳税人发生销货退回或销售折让、开票有误、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需作废已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凭已代开发票在代开当月向原代开税务机关提出作废申请;不符合作废条件的,可以开具红字发票。
符合以下作废条件的,可以申请作废:
1.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作废专用发票须在防伪税控系统中将相应的数据电文按“作废”处理,在纸质专用发票各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全联次留存。
对需要重新开票的,税务机关应同时进行新开票税额与原开票税额的清算,多退少补;对无需重新开票的,按有关规定退还增值税纳税人已缴的税款或抵顶下期正常申报税款。
四、增值税
13.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征收率是多少?
您好,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的征收率规定如下: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2.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3.销售自来水。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销售自来水政策执行。
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6.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机构在县(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县(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辖区。
10.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11.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12.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14.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
15.下列文件中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1)《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抗癌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47号)。
(2)《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罕见病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24号)。
(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二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0年第39号)。
(4)《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关于发布第三批适用增值税政策的抗癌药品和罕见病药品清单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药监局公告2022年第35号)。
(5)《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6号)。
(二)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者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
2.收取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公路、桥、闸的开工日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准。
3.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
4.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含自建)的不动产。
5.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6.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
房地产老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房地产项目。
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以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确定合同开工日期。
房地产开发企业购入未完工的房地产老项目继续开发后,以自己名义立项销售的不动产,属于房地产老项目。
(三)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自2026年1月1日起,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增值税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
2.自2026年1月1日起,销售旧货,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货物(含旧汽车、旧摩托车和旧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3.自2026年1月1日起,住房租赁企业中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个人出租住房取得的全部出租收入,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缴纳增值税。
4.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从事二手车经销的纳税人销售其收购的二手车,按照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0.5%征收增值税。
二、自2026年1月1日起实施。除《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0号)和增值税法、增值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17号)外,在2025年12月31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14.物业公司代收水费如何缴纳增值税?
您好,物业公司代收水费按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
1.一般计税方法
按照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简易计税方法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三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选择适用,按照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
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季度销售额30万元)以上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
15.增值税法实行后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差额税率是多少?
您好,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2026年第10号〕第四条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的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
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取得《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十条规定 增值税税率:
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因此,根据以上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选择差额纳税,适用6%税率。